一,为什么要组织民间观察团
1.1因我国缺乏独立媒体和独立检察官制度,与此同时,因往往成为社会冲突中的利益当事方而政府信誉低下也是客观事实,民众对政府公布的结论往往不够信任,希望有自己的视角。民间观察团的出现,系非常时代的非常之举。民间观察团以个人信誉组合,广义地说,属于民间社会多元视角的一种。稍微特别一点的是,民间观察团去了实地调查;且组合了部分学者及其他专业人员,强调专业性、独立性、中立性和平衡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操作规程。
1.2 民间观察团提供的不一定是真相,只是一个公众、政府之外的视角。
二,学界观察团规则(乐清八条)
2.1学界公民乐清观察团(本文简称学界观察团或观察团)成员承诺遵守本乐清八条,并基于该八条承诺进行观察。
(一),宗旨:
提供一个客观的、专业的事件调查报告。
(二),独立
观察团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抑或对手,是独立观察的第三方,不代表任何相关利益方。
(三),真相
观察团主要是校验事件的过程。努力探寻并逼近真相,但不承诺提供真相。
(四),非媒体
观察团不是媒体,不追求新闻效应,但不拒绝通过媒体让公众了解观察过程。
(五),结论
观察团将出具报告,所有成员的观点将在报告中载明,包括异议意见。
(六),统一
观察团成员不擅自对外发表涉及团体的观点。
(七),经费
观察所需经费由成员自理,不接受任何赞助。
(八),议事规则
观察团内部决议按照民主规则决定,开会方式适用罗伯特议事规则(南塘13条)
2.2很遗憾,学界观察团成员对这八条产生了争议,最后认可这八条规则的就是死亡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即使是钱云会死亡事故调查组的成员,也没有彻底始终按照这八条规则的第六和第八条。笑蜀曾在其间发布了对死亡事故的一些个人观感,虽经其他成员提醒事后予以删除,影响仍难完全消除。就此我们提醒今后的观察团注意,组团之前,须先就调查规则和理念达成一致,以免后来产生争议。在执行中,严格按照规则行事。
三,学界调查团成员及志愿者
3.1 成员
学界调查团钱云会死亡事故组成员如下:
笑蜀 南方周末评论员
朴抱一 媒体人
陈杰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
斯伟江 上海律师
吕文举 前警官
成员有投票权,以自己的社会声誉对报告负责。以上成员本次观察团行为均与所任单位无关,系非职务行为。
3.2志愿者:
刘长 调查记者,私人身份
叶隐 (非实名) 网友 私人身份
志愿者无投票权,不以自己的声誉对报告负责。
四,调查经过
4.1学界公民观察团成员笑蜀和志愿者刘长、叶隐自2010年12月30日(周四)下午抵达温州;成员斯伟江于同日晚6点到达温州;成员吕文举于当晚10点左右到达温州;成员扑抱一、陈杰人于2011年1月1日到达温州。
4.2 2010年12月30日晚,笑蜀、斯伟江、刘长、叶隐及稍后到达的吕文举达成一致:第二天上午先联系温州市政府、公安局,要求先查看政府手头的证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先联系政府的最主要原因是,因为第二天是星期五,考虑到第二天如不接触政府,第三天就是元旦三天假期。
当晚,观察团设立官方微博,ID为"学界公民乐清观察团",确定刘长管理微博,并为发言人,但该决定留待第二天全体成员到达后,依据规则表决确定。原约定,最迟第二天晚间大部分成员包括于建嵘博士将到温州会合,并开会决定观察团规则及具体分工。
4.3 2010年12月31日上午9点半,笑蜀打电话联系到温州市委外宣办主任张春校,张表示可行。一个小时候,张未回复,笑蜀主动致电张,张表示,他已经和乐清市公安局联系过,乐清公安局会接待观察团。笑蜀要求张提供乐清市公安局具体联系人电话时,张表示你们自己直接去找乐清公安局。
4.4 2010年12月31日上午11点之后,观察团成员斯伟江先后致电温州市公安局钱云会案发言人黄小中、公安局局长叶寒冰、温州市主管公安的副市长彭佳学、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以上所有电话,有关机,有自动转接,无一能联系上。观察团接触官方要求会见目击证人等的要求暂时落空。
以上经过均有录音可以核实。
4.5 2010年12月31日中午,观察团前期成员笑蜀、吕文举、马深、斯伟江讨论决定,直接去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进行调查。有温州当地志愿者小Y(为保护志愿者,特隐名)和吕文举联系的两辆汽车去寨桥村(之前有当地一志愿者因为害怕而放弃提供车辆)。途中笑蜀接乐清市委宣传部一副部长电话,称她负责接待笑蜀。笑蜀解释他非以媒体人身份,而是以观察团成员身份前来,不宜与当地宣传部门接触,更希望与当地警方交流。
4.6 在观察团成员去寨桥途中,观察团成员郭巍青教授偕二博士生到达机场,告知他直接去寨桥村碰头。
4.7 2010年12月31日下午3点左右,观察团成员笑蜀、吕文举、斯伟江等志愿者以及一起到达的南都记者、央视记者在寨桥村村口会合,村口人群聚集。郭巍青教授和其博士同时抵达。观察团成员分工为三批,第一组,郭教授带博士生和部分记者去村口人员聚集处,听取村民和其他人群的意见。第二组,笑蜀刘长带央视记者去钱云会家了解情况,目标是让钱的亲属提供现场目击者(除钱成宇外)和接触钱成宇的人员名单,观察团拟一一调查。第三组,斯伟江、叶隐加南都记者张国栋到钱成宇家见钱的亲戚。
4.8 2010年12月31日下午3点多,第二组在现场碰到事先电话约定与笑蜀在钱云会家会面的傅国涌。傅将其时于建嵘来电交给笑蜀听,于紧急建议:观察团成员立即撤退,认为根据其经验,当地马上会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随后按于建嵘指示方向,笑蜀带第二组找到正在附近隐蔽调查的于建嵘,(于在现场笑蜀等其他成员并不知情),让于致电第三组斯伟江。于重复这些观点,斯表示同意。斯伟江在钱成宇家未发现其家人。折回村口途中,斯伟江碰到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刘建锋,稍后,碰到许志永。刘建锋建议斯伟江去王立权家。其他观察团成员全部撤出寨桥村。
对此节事实,观察团官方微博有载,央视看见栏目有全程录像。
4.9 2010年12月31日下午4点左右,斯伟江在刘建锋、南都张国栋陪同下到王立权家,见到王立权的妻子黄雪芬,与其进行了交谈,黄介绍了王立权之前被抓的情形,斯伟江着重就乐清警方的执法程序进行了调查,得知王被拘多日,并未有正式书面通知,亦未给出拘人理由。黄表示,王立权以前被抓,也没有书面通知。斯伟江建议给其介绍律师。黄处于极端恐惧之中,经再三解释,仍不愿意在聘请律师委托书上签字。对此经过,斯伟江进行了录像。
此节事实有录像和随行记者可以证实。
(注:在观察团成员斯伟江和记者们离开王立权家不久,乐清警方将王立权的拘留通知书送达王立权的邻居转交,此时已经离王立权被拘捕已有5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4.10 2010年12月31日下午5点左右,斯伟江和南都张国栋等来到钱成宇家,在途中碰到钱成宇的姐姐钱成凤和姐夫,之后在其家,碰到钱成宇的母亲和女儿。斯伟江对钱成宇的姐姐进行了访问。得知,钱成宇被抓之前在其姐姐家停留过,说钱成宇是事发后第三天被抓走(有拘留通知书为证),被抓之前的上午,钱成宇对其姐姐讲述了案发经过如下:
钱成宇的姐夫转述了钱成宇说法:
"撞到人没看到,但是看到的时候人已经走了,看到人死了,人就走开了"。
斯伟江让其姐姐钱成凤原文逐句复述一遍钱成宇的说法:
钱成凤:"有四个人在一起玩,推推拉拉,拉拉扯扯,一下子看车慢慢开过来,拉拉扯扯的人散开了,后来发现村长在车下面"。钱成宇说,阿姐,就是一只鸡被车压也会叫,别说一个人被压,(怎么没听到村长叫?),皇天三宝!
问他说四个人穿什么衣服?
答:他没讲。
问:这四个人穿什么衣服?
答:他们带了头盔。
谈话涉及其他事实:
4.10.1,钱家属对斯伟江说,听说电视上钱成宇放出来牙齿少了。家属说,他牙齿本来是完整的。(观察团反复看了钱成宇在央视的录像,钱成宇的下牙完整,上牙看不清楚)。
4.10.2钱家属对斯伟江说,钱成宇没有参与寻衅滋事。是过了几天,钱成宇(成为唯一目击证人后)才被抓的。
4.10.3 钱成宇的母亲说,钱成宇为人诚实,不爱说谎。但是,她没有听钱成宇说过案发经过。
对钱成宇姐姐谈话的初步分析:
这是二手证据,证据效力有限,一定要结合其他证据才可采信。
钱成宇姐姐的说法,与2010年12月29日下午5点左右,钱成宇的姐姐(钱成凤)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刘建锋的说法一致。(见刘建锋的《钱云会案证人调查记录》第二页对钱成凤的谈话部分)。
之后还有会涉及钱成宇证言其他证据,将会结合分析。
4.11 2010年12月31日晚7点左右,结束钱成宇家属访谈后,成员斯伟江返回乐清市,经联系后和其他成员会合,此时,观察团成员对形势的判断迥异。于建嵘博士等认为寨桥村形势即将失控,并拒绝接受统一对外发表意见,拒绝接受观察团所有规则,主张结束实地观察,各自返回,根据手头资料研究土地问题。斯伟江表示形势没那么严重,坚持继续观察。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原定规则讨论及分工讨论因此都搁置。
本节,有央视记者录像和录音,傅国涌录像。南都记者,财经记者、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刘建锋等在场。
4.12 2010年12月31日晚8点多,笑蜀、斯伟江等与央视另两位调查记者碰头,交换各自观察所得。据介绍:她们会见了钱成宇,警方并让她们看了有关录像。央视记者会见时钱成宇的说法与之前他在央视其他节目中的说法一致,即没有看到所谓四个人谋杀的事情;他也不承认有任何寻衅滋事行为。但是,央视记者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线索:她们看到警方提供的现场录像中,钱成宇有一个扔石头的动作。
本节有录音记录为证。
4.13 2010年12月31日晚十点多,笑蜀、斯伟江等接于建嵘电话,告知到于建嵘博士房间,于博士等已经起草了致乐清当局的信,要求他们柔性和妥善应对次日村民祭祀钱云会的头七。经协商妥协后,观察团8个成员签署了致乐清当局要求对话协商的函。
本节有书证和官方微博为证。
4.14 2010年12月31日晚到2011年1月1日凌晨,成员斯伟江、笑蜀返回温州,与朴抱一,陈杰人、志愿者刘长碰头讨论。于建嵘等其他成员留在乐清市。笑蜀、斯伟江等决定调查团分为钱云会死亡调查组和乐清浙能电厂征地的土地案调查组。死亡案调查组适用乐清八条规则。
4.15 2011年1月1日早上,因私人原因(家人住院),斯伟江返回上海。笑蜀等留下。经与钱成宇的律师彭剑联系,朴抱一和陈杰人前往乐清观察彭剑律师当日上午与钱成宇的会见。彭剑表示,钱成宇在表述所看到的事发经过时说,他当时从车辆所在位置的马路对面往车辆一侧走,看到车辆在缓慢移动,彼时在车辆后方约十七八米远处,有四个穿保安制服的人深色慌张的样子,在他走进车辆的过程中,车辆停止了移动,直到他走到车左前方,发现车轮下压着人,于是大喊“救人!救人!”彭剑律师还说,钱成宇表明自己在看守所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之后,根据笑蜀电话建议,朴抱一和陈杰人就近前往寨桥现场观察村民头七祭奠情况,总体评价是局势尚属可控,祭奠现场没有发生暴烈行为。
4.16 2011年1月2日中午,学界观察团基于于建嵘对局势的判断和强烈主张,即刻撤离。随后由笑蜀、陈杰人、朴抱一商定了一个简短声明在官方微博发布:"本观察团经讨论决定,今结束第一期田野调查,先撤出乐清。已向乐清官方提交了观察团书面建议。于建嵘、杨建广、马深、郭巍青四学者表示将主要研究该案中的土地问题;观察团也将继续关注此事,同时观察研究包括公共事件处置机制等在内诸多问题,并最终出具书面观察报告"。志愿者刘长受笑蜀委托,继续停留乐清。
之前,斯伟江等对撤离表示反对,但发表该声明之前斯不知情。
4.17 2011年1月2日下午,死亡事故组成员斯伟江、笑蜀联系上海律师俞智渊去乐清,与留在当地的志愿者刘长等一起去了王立权家,王立权的妻子顾虑很多,仍表示不愿聘请律师。俞律师无功而返。
以上有律师车票等为证。
4.18 2011年1月4日,经过中国经济时报刘建锋记者联系,寨桥村村民老钱做通王立权家属工作,他家属愿意请律师。由于俞律师和张律师都没时间去办手续,1月5日凌晨,斯伟江到温州,在当地志愿者小Y的帮助下(原来联系好的又一位当地律师愿帮助提供交通便利,之后,相信受了某种影响,表示撤回帮助),到达乐清寨桥,在村外碰头,王立权的妻子极度紧张,她又不会写字,在示范下,王的妻子花半个多小时签了10个名字,并按了手印。之后大约第三天(1月7日),老钱被警方带走,关押数天,缘由不明,至今手机关机。
本节有机票、车票、照片、委托书、委托协议为证。
4.19 2011年1月11日,王立权的律师去会见王立权。警方表示,无法确认委托书上签字人为王的妻子,要求回村去拿王妻的复印件,后来律师陪同王的妻子到附近警局,从户籍档案中看到王妻的照片,才予以证实。张培鸿律师俞智渊律师会见王立权时,四名警察陪同。王立权表示,自己在8点多和钱云会通过电话,商讨上访材料。所谓9点多打给钱云会的那个电话不是他打的。自己无寻衅滋事行为,无罪,警方原告诉他有他打人录像,他看了录像发现并没有所谓打人行为。律师在警察在场情况下,未提及钱云会多功能手表下落一事。
本节有律师会见手续、车牌等证实。
4.20 2011年1月13日早上,刘建锋记者公布其《钱云会案证人调查记录》,13日晚,凤凰卫视播出村长之死节目,节目提到钱云会的手表可能在王立权手里。14日凌晨一点多,警方将王立权的妻子和小儿子带走,14日中午,将王立权的大儿子带走。观察团成员笑蜀闻讯,下午四点开始与乐清警方多次手机短信联系,了解事由并要求放人。下午5:20警方短信告知笑蜀,王立权家人已全部放回。据知情者告诉律师,王立权的家人并没有做笔录,但王立权的家被搜查,钱云会留下的手表被搜走。但这一情况无法得到警方证实。(之后会提到向警方求证,警方拒绝接待)。
4.21 2011年1月14日上午,观察团成员斯伟江通过乐清114问得乐清市公安局电话,要求联系乐清公安局澄清并协调一些事项。斯伟江通过0577-61570057,得知该局政治处电话是61570080,政治处再要求斯打电话到61570087(宣教科),宣教科要求斯打温州市公安局宣教处林天慧(音)手机。林天慧先生给了一个电子邮箱,让斯将具体要求用电邮发过去。当日下午,斯伟江将邮件发给林天慧先生,此函稍后由笑蜀转给乐清市公安局董先生,斯本人也给董直接发了该邮件。邮件内容如下述:
林天慧先生:
我叫斯伟江,是笑蜀发起的学界公民乐清观察团成员,我们在乐清做了一些民间调查,现在已经收集到很多材料,包括从民间收集到的,也包括你们公安局公布的、央视拍摄的材料。从目前来看,我们的材料中还缺乏乐清保安公司四个保安的具体材料,还缺乏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和尸体检验报告,另外,还有一些疑点想找公安部门澄清,以免材料的偏颇导致最后观点对任何一方不利。当然,我们也理解,公安部门没有法定义务来接待或者协调满足我们这些要求,我们只是希望大家都报有一定的善意,在这个非常时期,大量民众对政府的某些结论不信任的情况下,我们能提供一个第三方的观察点,如果这个观察点的最后结论能接近真相,对社会是有好处的。
因此,我们希望贵局能否协调、帮助以下事宜:
一,能否协调乐清保安公司,让我们和四个保安张回,吴浅浅、郑元章、孙金绪。我们要求是单独会面,公安不陪同。
二,能否提供我们看车祸现场的勘察照片,尸体勘察报告。
三,能否安排我们会见车祸案的侦查警官,咨询些疑点。
四,能否安排我们单独会见副镇长徐祥忠。
五,能否安排我们查询钱云会的电讯记录,或者提供他的电讯记录单。
再次申明,贵局确实没有法定义务给我们提供帮助,但是,请相信,给我们提供帮助对我们最后的报告结论提供平衡材料,是有好处的,对社会稳定也是有好处的。希望你们能从大局角度看问题,共同把社会稳定搞好。
是否可以,请尽快给我们回复。谢谢你。
另外,据我们了解,王立权的妻子深夜被乐清警方带走,王立权的儿子也被警方带走,由于王立权的律师是我们观察团介绍,办理手续是由王的妻子办理,在律师会见后,带走其家属,而且时间上(深夜)很不合适,据我们了解,王的妻子、儿子没有参与任何寻衅滋事行为,我们希望贵局能尽快依法放人。
祝好!
民间观察团成员笑蜀、斯伟江
以上是邮件内容。鉴于乐清公安局董先生不肯介绍身份,故在另一封给董先生的邮件之中,要求其公布其身份、职务。
4.22 2011年1月17日,鉴于温州市局和乐清公安局都没有任何书面回复,经与笑蜀商议,斯伟江再次给林天慧、董先生发邮件。邮件内容如下:
林(董)先生:
如果您明天下午5点之前仍未回复,我只能在报告中写明我们向温州警方发出如下问题,温州警方未能及时回复。我们就出报告了。
祝好!
斯伟江
以上是邮件内容。邮件发出后,仍无任何回复,通过电话联系董先生,董先生不接,短信回复如下:
该案即将起诉,我建议你等等与检察院联系为好。
之前和董先生联系,董先生表示,其只代表个人,并希望观察团成员协助做好钱云会家属工作,让他们在交通事故赔偿确认书上签字。
以上有邮件、短信等为证。
以上为学界公民观察团观察过程概况。
五,其他有价值的证据。
5.1乐清公安局、温州市公安局公布的证据。
温州市公安局公布,费良玉接受央视采访录像;钱成宇接受央视采访录像;乐清保安公司四保安的陈述。乐清交警大队委托温州长顺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对肇事车辆进行了鉴定。具体的鉴定结论为:1.行车制动原装载测试制动性能差,空载测试制动性能正常; 2.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3.整车含货物总质量60吨;4.由于鉴定条件不足,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不能计算;现场事故照片若干。
5.2王小山等会见乐清保安、观看录像的文字记录。南方人物周刊记者陈磊也参与会见了“到过现场的乐清保安”,斯伟江在1月31日下午在王立权家门口也和陈磊交谈,了解其中部分内容。保安说法,和警方说法一致。
5.3许志永的《公盟钱云会之死调查报告》
5.4刘建锋《钱云会案证人调查记录》
5.5凌馨、鄢建彪《钱云会命案细节》
5.6超级低俗屠夫《钱云会死亡超级低俗屠夫山寨总结》。
鉴于以上证据、报告中均有直接在现场观察得到的证据,故在撰写本报告时,对所调查到的事实部分,会予以参考。对观点部分将不一一辩驳、背书。
5.7钱云会的尸体存放在乐清警方手中。
六,分析方法
6.1 以证据确定结论
本报告撰稿之前并未设定任何关于真相的前提,也不想论证某一结论的正确性。我们的分析原则是,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如有证据支撑的拼图如最后有一个清晰的图景(结论)时,我们会得出这个结论,无论这个结论与温州警方得出的结论是否一致,或与其他观察团的结论是否一致。如果我们认为,现有证据的拼图无法得出清晰的结论时,我们只能存疑。
6.2 适当使用推理规则
同时,鉴于举证一方程序上存在的瑕疵、疑问,我们将会按照正常的证据规则,作出合理的判断、推定。这些推定的原则须有法可依。我们适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鉴于刑事无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七,分析过程
现有的证据表明,钱云会系被费良玉所驾驶的卡车撞死。至于卡车撞击是故意抑或过失,主要证据应该是:目击者陈述、尸体鉴定,及现场痕迹鉴定。
7.1目击者
以目前掌握的证据看,真正完全可以脱离利害关系未改变证言的目击者可以说没有一个。
费良玉是司机,他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无论真相是谋杀、是交通事故,他的理性出发点都会往交通事故靠,这是他的利益最大化。
如以谋杀论,则四个保安系嫌疑人。如系交通事故抑或其他,按照官方的说法,四个保安未直接看到事故,只能说是最早到现场的人。不算目击者。
目击证人钱成宇是寨桥村人,对钱云会有一定感情,也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毕竟钱云会是为村里集体争利益。
7.1.2钱成宇的证言判断:
从钱的姐姐对刘建锋和对观察团成员的说辞,大致相同。钱成宇在失去自由之前,对家人的说法是至少钱云会和数个人有冲突,卡车是缓慢前行的。钱成宇失去自由后的说法,和失去自由前的说法不一致。在当天事故现场听到钱成宇说类似说法的村民,不止钱成宇的姐姐一个。因此,公认最有价值的目击证人是钱成宇。
钱成宇在失去自由的前后证言不一致,基本可以确定。
观察团没有证据来证明钱成宇在拘押期间受到什么威胁,但是,根据凤凰卫视播出的钱云会女婿陈述其在关押期间被殴打一事,加上,乐清警方执法诸多不依法进行,如不依法给拘留通知,如深夜无辜传唤与案件无关的王立权家属;据凤凰卫视报道,钱云会的女婿曾遭到殴打和挨饿,据此,钱成宇被殴打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即使钱成宇没有收到任何殴打,失去自由时,证人的证言会变异在司法实践领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事情。
据观察团成员获知的不能透露消息来源的可靠消息,钱成宇在关押期间,曾经给钱云会家打电话,要求他们签署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这样他能早些出狱。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2001年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所规定的情节恶劣的行为,(一,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钱成宇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警方先以寻衅滋事立案,多日后转为妨碍公务罪,显得非常随意。即使按照央视记者看到的录像中钱成宇有扔石头之举,也不至于构成犯罪,最多是治安拘留。那么警方凭什么要立案拘押钱成宇呢?钱成宇为什么被拘押后会改变证言呢?为什么只要钱云会家签了交通事故协议,钱成宇就能放出来呢?
因此,在钱成宇彻底获得自由之前,其证言难以判断。
7.1.3 黄迪燕证言
有第二目击证人之称的黄迪燕的证言,很遗憾观察团没有采集到,这里只能引述两种不尽相同的说法,供公众参考。
其一出自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刘建锋:
观察团成员能体会到寨桥村的气氛,人人自危,当黄迪燕说自己是目击证人后,其被警方从29日上午9点一直拘押到30日凌晨1点30分。之后证言也改变。(见刘建锋报告第4页)
警方无权拘押证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而乐清警方此种拘人行为,并不合理。根据刘建锋所述他见到的黄迪燕发抖的情形,或可合理推定黄在公安机关不是一般的提供证言,其后来改变证言未必属于自主行为。
其二出自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和央视调查记者。柴在文章中称,他最初也几乎相信了黄的证言,但次日即获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王婧短信告知,黄已开始装傻,说自己脑子坏了,什么都不记得。晚上又有记者向他转述,是有人许诺给黄迪燕六千块钱,她才突然变成证人。央视调查记者亦告知观察团,黄迪燕接受她们采访时承认,是有人让她那么说的;而且黄的精神状态似未尽正常。
黄迪燕改变证言前后的说辞,因此都只能存疑。
除了以上两位目击证人,由于警方公布说,钱云会是接到同村王姓村民电话而出门,之后被撞。王立权对本观察团介绍的律师坚决否认那个王姓电话是他打的,而警方迄今也未公布电信记录,因此也需要分析王立权、徐祥忠的证据。
7.1.4王立权
王立权和钱云会关系最深,曾一起上访、坐牢,对钱云会的情况比较了解。本报告之前对钱成宇被关押的分析,同样适用于王立权,并无确凿证据证明王立权寻衅滋事案符合浙江省高法、高检、公安厅的标准,可至今王仍被拘押。据王的律师介绍,目前无法发现王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确凿证据。但虽同在囹圄之中,王立权并未给钱云会家打电话嘱其妥协,说明相对钱成宇,王立权比较独立。这和王立权是钱云会多年战友并一起坐牢的资历有关系。反过来也证明钱成宇相对容易受外部影响。
7.1.5徐祥忠
有多份报告指出徐祥忠可能是最后一个打电话给钱云会的人,但至今,徐本人及乐清警方未公布徐的通话记录。在这点上,按照证据规则,应当推定对徐不利的结论,虽无法确认,对徐约钱云会出来的结论似无法完全排除。
7.2重要物证
7.2.1乐清警方迄今未公布尸体检验报告,也不让家属见尸体。
7.2.2乐清警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无法检测出车速,意味着,既可以支撑钱成宇之前说,车辆慢慢开动的说法,也可以支持警方交通事故的说法,因此,该证据已经没有效用。
7.2.3事故现场高清照片
观察团无法得到乐清警方的高清照片。网络上流传的照片,观察团无法得出佐证任何观点的结论。
7.2.4现场痕迹勘查
由于抢尸行为,事故现场遭到破坏,这个责任双方都有。警方有法定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不意味着警方一定要抢尸体,完全可以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村民之中也缺乏理性的组织者将现场保护好,或者拍好照片进行保存。考虑村民非职业人员,对此责任,警方应当承担主要部分。
7.2.5钱云会的多功能手表
鉴于目前无确切证据证明手表在乐清警方手中,或者手表中有录音或录像。本报告对此不予分析。
7.3 简要分析
综合以上,在关键证人上,乐清警方有操控证人的嫌疑;在关键物证上,乐清警方先有急躁破坏现场的过错,之后,又未公布关键证据,抑或不愿提供给学界观察团(尽管其可以提供给央视记者),这也涉嫌操控物证。
对这些操控之嫌,观察团推断或基于以下两种因素之一,其一:钱云会死于普通交通事故,但因其特殊身份及当地特殊语境,仍属重大突发事件,后果难测,乐清警方因此极为紧张,反应过度,忽略了法定约束条件。其二,事故并不普通而是颇多蹊跷,操控嫌疑皆因蹊跷而起。但无论基于何因,动机千变万化,观察团无法确认。只要操控嫌疑在先,纵使乐清警方提供的证据拼图看似如交通事故,这种拼图的构件仍未必客观和真实。基于理性,观察团成员也就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
对于非事故死亡之类的判断,因事故之前已有涉及堵路、上访、伪造钱云会签名被发现等情节,非事故死亡有其合理的利益冲突诱因。加上警方侦查过程中一些需要质疑的操控行为,街控没有存贮之类的巧合等等,让观察团无法合理排除此种非交通事故死亡的可能。
根据以上分析,考虑到非交通事故死亡的结论,目前只有间接证言,以及改变了证言的目击证人等证明,更无录像、尸体检验报告等强力证据假以证实,观察团无法确认此种判断(非交通事故死亡)。刘建锋报告中的多位证人身份皆因签订保密协议而无法核实,证言亦有待其他证据印证,故本报告无法援用。
八,第一阶段观察结论
8.1观察团依据目前所得到的证据,无法得出以下结论:
钱云会之死是属于交通事故
8.2观察团依据目前所得到的证据,也无法得出以下结论:
钱云会之死系属于谋杀。
8.3观察团最后认为,只有在钱成宇,王立权获得彻底自由、寨桥村附近的恐怖气氛完全消失之后,真相才可能浮现出来。也可能众人很多说法中本来就有一种是真相,只不过暂无法证实。很多历史之谜,不是历史没有发生过,皆是因为证据不足,理性的人们无法相信。如果我们不用理性来判断,也就背离了整个社会文明的标尺。
8.4待钱成宇、王立权等获得自由后,观察团将继续进行调查,并出具第二阶段报告。
8.5对协助观察团工作的所有人尤其是志愿者表示诚挚的感谢,对观察工作中的不足表示歉意,并希望为后来者提供镜鉴!
8.6 以上为五名成员的一致意见,无少数意见。学界公民乐清观察团部分成员已明确表示不参加事故组,仅参加土地问题调查组,故本报告只代表事故组成员意见,特此说明。
学界公民乐清观察团事故组
签名:笑蜀 朴抱一 陈杰人 斯伟江 吕文举
20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