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名家论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李大同:杨佳案的悖论
  • ››何兵教授:人大代表何处...
  • ››贺卫方:司法改革的困境...
  • ››贺卫方教授:法治是整个...
  • ››江渚上:司法越职业化 ...
  • ››王四新教授:网络作为观...
  • ››熊培云:让监督权力告别...
  • ››何兵教授:西丰县委书记...
  • ››贺卫方:抵疆两日感怀并...
  • ››何兵:请领导们认真作报...
  • ››贺卫方教授:不走回头路...
  • ››王四新教授:新闻要不要...
  • ››贺卫方:司法神秘化该如何...
  • ››贺卫方:谁来给聂树斌们...
  • ››展江:CCTV和《新闻联播...
  • ››茅于轼:大家骂开发商不...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展...
  • ››与其社会分红、发钱发券...
  • ››张鸣:驻京办是旧体制遗...
  • ››展江:舆论监督在中国的...
  • ››展江教授:重大灾祸考验...
  • ››贺卫方:时代的法学教师...
  • ››鄢烈山:从于幼军的博士...
  • ››刘少奇之子刘源谈党内民...
  • ››于建嵘:刚性稳定 中国社...
  • ››展江:王克勤的清贫、命...
  • ››贺卫方教授:身在石河子...
  • ››“省管县”的好处与难处...
  • ››熊培云:民间是个好东西...
  • ››何兵:网络实名制违反法...
  • ››杨耕身:能否公开于幼军...
  • ››周泽:敦促宁夏律协会长...
  • ››何家弘:有些官员为了部...
  • ››李绍章:范跑跑“临震脱...
  • ››阚敬侠:阳光政府是依法...
  • ››贺卫方:朱瑞峰不交出视...
  • ››赵红霞的“床上功夫”闯...
  • ››贺卫方:网络公开信的法...
  • ››李承鹏:CCTV你再没资格...
  • ››人民网评:薄熙来雷政富...
  • 相关文章
  • ››王克勤:调查记者与公...
  • ››王克勤:记者对谁负责...
  • ››王克勤:何为真记者?何...
  • ››王克勤:舆论监督与调...
  • ››展江:王克勤的清贫、...
  • ››“打黑记者第一人”王...
  • ››王克勤领导的《中国经...
  • ››王克勤:调查性报道基本...
  • ››王克勤:山西疫苗案的...
  • ››王克勤:对新闻业界同...
  • ››著名揭黑记者刘万永王...
  • 王克勤:何为真记者?何为假记者?何为黑记者?
    作者:记者 王克勤  来源:新浪微博  发布时间:2011-10-14 17:59:02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本图: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新闻学教授王克勤

        中国有70万新闻从业者,均被称记者。而持署发记者证者仅十多万人。有人说有记者证才为真记者,此谬误。讲真话的新闻从业者,即真记者;讲假话的新闻从业者,即假记者,不管你是人民日报的还是CCTV的甚至是新华社的;凭记者身份,以报道名义违法犯罪者,即黑记者。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

    王克勤:记者对谁负责?

    http://jdwsy.com/article/html/8196.html

    王克勤:何为真记者?何为假记者?何为黑记者

    http://jdwsy.com/article/html/6238.html

    王克勤:调查性报道基本问题梳理

    http://jdwsy.com/article/html/5223.html

    王克勤:调查记者与公民记者的作派

    http://jdwsy.com/article/html/9570.html


    Tags:王克勤 真记者 假记者 黑记者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2 条,得分 170 分,平均 85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2明眼看世界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2-05-02
    · 此乃真话也!
    [回复] 1芜湖公心人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1-10-23
    · 无为县质监局于2011年10月20日突击提拔纪检组长。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